admin 发表于 2015-12-18 17:29:23

新环保法对比旧环保法,处罚条例增强

1、授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
2、停建罚款
1989年环保法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止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2014年新环保法 第六十一条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3、查封扣押
1989年环保法无相关规定
2014年新环保法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4、按日计罚
1989年环保法无相关规定。
2014年新环保法 第五十九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收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5、停业关闭
1989年环保法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2014年新环保法
第六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6、行政拘留       
第六十三条:尚不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情形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依法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7、刑事责任
1989年环保法无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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